集团公司以制度固化对安全质量事故的追责与处罚
近来,集团公司拟定并下发了《安全质量职责事故追查和经济处分方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等事故职责追查机制,以制度的形式来固化对安全质量事故的追责与处分。
《方法》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区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将工程质量事故区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特别严重质量事故四个等级;将质量问题区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方法》对职责追查的规模及职责界定、职责追查方法和程序、职责追查处理等内容作了详细说明。《方法》指出,安全质量事故职责追查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准则进行,并特别强调,依照“四个有必要”(管事务有必要管安全质量、管行业路桥招聘有必要管安全质量、管生产经营有必要管安全质量、管片区地图招聘有必要管安全质量)的准则,单位主要领导和分担领导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职责。单位主要领导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全面负责;路桥招聘分担项目或片区的领导对分担区域内的安全质量负直接办理领导职责;分担系统事务的领导(含分担施工生产、技能、物资设备、多元工业等系统事务)对安全质量负分担事务内的办理领导职责。《方法》还针对相应等级的安全质量事故拟定出了明确的经济处分方法。
该《方法》的发布,不仅明确了事故界定、职责区分及处分方法,还将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安全操作和办理方面起到有用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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